5.白目人處處有,公門之中好修行



常言道:「公門中好修行」,我的新解是:公門中是個人修身養性的好地方。

白目的人很多,基本種類是當事人,其他不外乎法律沒念好或考上就不思精進的律師、自以為很懂其實是半瓶水響叮噹的法務,甚至是「白丁」律助。



*當事人篇:


其實大部分的當事人或所謂的專業人士都很有禮貌及講理,不過只要接到一通無理取鬧+白目的電話,可能就得耗上半小時以上的時間,甚至搞得整天心情很悶。

最可怕的一種電話是,你想掛也掛不掉......

例如,一審敗訴的原告打來跟你大小聲,質問法官怎麼可以這樣判,然後說他也不要上訴,只是打電話來跟你說說他的心聲,之後的近二十分鐘都是當事人自己的抱怨,這時候手裡握著一支電話,放也放不下,什麼事也作不了時,尤其當你的電話分機是大家共用時,就他一個人佔線,誰也打不了,且基於大頭高層的指示,身為公務員就是要親民、禮民、愛民,更不可能對他大小聲,或是態度不佳,難道只能傻傻地當事人自顧自地抱怨嗎?

這時候前輩們都有教,把電話放遠一點,或是夾在臉頰旁,他說他的,你作你的,有時當事人還會中斷一下貼心地發出提醒:「你有在聽?」回答有後,就繼續作自己的事,一點也不衝突,皆大歡喜。

很多人認為公務員就是要有為民眾服務的心!

看,這句話多麼冠冕堂皇啊!如果我不服務,我坐在這裡接電話聽你的滔滔不絕又是何苦?可畢竟說穿了我們只是法律保障資格的另類「勞工」(而且還不能罷工、集會遊行、組工會),更不是張老師,很多事情要做,一個當事人浪費時間,就是浪費其他當事人的時間,個人認為這是極其不公平之事,甚且利於眾人均有公平使用法院的權利,時間不是被這樣浪費的。

結果上開案例中,信誓旦旦說不上訴只抱怨的結果,就是不出幾天,就收到該當事人的上訴狀,還請了律師.......所以這個案例還教了我一件事,認真看待當事人的承諾才是真正的笨蛋。(當然依法而言上訴是當事人的權益,沒有人可以左右,只是有種被騙的感覺,當時的承諾其實是一種笑話?)


解決之道:電話中聽聽就好,白紙黑字的書狀才是真的。



*專業篇:


愛因斯坦言:「專家是訓練有素的狗。」

不過訓練場那麼多,還是得看教練是哪一個?

前輩及長官曾言:「不要以為律師就很厲害,很多事情也是亂作一通。」

剛開始還不是很懂前輩們的真意,後來職業中遇到了某些事情,方才明白此話的趣味所在。

不要以為打著律師頭銜,法律知識就很足,能力就很夠,有的律師你真的不得不懷疑他是如何考上的,尤其是部分老律師們。(請當事人慎選律師啊!)

例如:剛接股不久時,某件已經確定的案件律師打電話要求重寄一份判決給「當事人本人」,律師說因為當事人沒有收到,我就覺得奇怪,為什麼要特別寄判決給當事人呢?於是把卷拿出來看,明明就有訴訟代理人,也有合法委任,法官也沒有特別要求,依法論理根本不需要重寄一份判決給當事人本人。之後沒多久,就收到該律師的書狀,內容大意是:因其委任狀中的送達代收人及地址處沒有填寫,是空白的,所以該律師他只有「訴訟代理權」,而沒有「送達代收權」,這時更奇怪了,我又再次把卷宗拿出來看,仔細翻卷,後來才發現這位律師執意要我重寄判決書給當事人本人的用意及陷阱。

原來,該案卷於判決後,律師代為上訴的時間遲逾20日的不變期間,僅僅超過一日,因為上訴二審部分就直接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後沒多久該律師就來書狀執意要法院重寄一份給當事人,原因如上,因其當時受委任時送達代收人是空白的,所以該律師主張其無送達代收權,想藉此誤導法院,如果一時不察,可能就重寄一份判決書給當事人,此時上訴期間重新計算,原本確定的案子又不確定了,該當事人就可以依法上訴。

問題點:該律師的主張是否可採?

當然不行!依照民訴第13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本就有送達代收權,除非其在委任狀有所限制,或特別指定其他非訴訟代理人為之,否則訴訟代理人本身即具有送達代收權,對其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此案的癥結點在於,為何律師要如此主張?顯然是因為遲誤上訴期間是律師個人的失誤,為了導正這個失誤,讓其免受可能會有的律師懲戒或賠償所下的一步險棋,說實話我個人不認為該律師不知民訴的明文規定,也不可能不知道,打電話過去也只跟我裝傻,我要該律師拿出法典翻閱,律師直接跟我說他辦公室現在沒有法典,於是我說我會作公務電話紀錄,並明文記載該法條,以此為回覆,如果大律師還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再來電或具狀表示意見,從此,我再也沒有接過該案律師的電話。

在撥打電話之前,我已先請示過長官,對此硬拗的說法,讓長官也非常不以為然。


解決之道:見招拆招,小心慎行。



最常見的狀況是,明明閱卷聲請書上面都有寫,閱卷時請先於前半天傳真,再行閱卷,就是有很多律師跟當事人一樣把法院當成小七,說來就來,想閱就閱,你上館子吃飯都要預約了,到法院閱卷不用先和書記官打聲招呼約個時間嗎?

重人者,人後重之。

雖然可能律師心裡想:你是個什麼東西,只不過是個小小書記官,本大律師要來閱就來閱,你就是要給我方便,還要約時間?

話可不是這麼說,卷宗對書記官的意義重大,吾師有言:「卷在人在,卷亡人亡。」

開庭、出差不在時,你大律師是要閱個屁?

撥個電話很難嗎?約個時間很難嗎?不然請律助是幹什麼吃的?大家都是拿錢辦事,何苦彼此為難?相互尊重,如此而已。

當然,雖然以上是真實到不行的心聲,即使再不爽,也不可能在電話中如此質問律師,此時的話術就是:「為了避免大律師白跑一趟,麻煩下次閱卷前務必先以電話聯絡,以確認閱卷時間。」


最多的情況是,許多當事人將法院當成小七,甚至比小七還便利呢!

少部份人會將收發室視為無物,就是堅持要把書狀直接拿給書記官,但其實最好不要收,此時要堅持當事人自行至收發室投遞書狀,因為這樣才能掛文號,之後會經過科長與法官核閱,日後查詢有據,如果擅自收下,到時書狀有問題,都有可能被栽贓誣賴。

甚至有當事人要求今天宣判,明天給他判決,他是不管你十日的製作裁判期日,不知為什麼就是很堅持要當天給,並且親自來拿,即便是最速件也需要三個工作天,這樣的盧小小應付不來你又不願屈服時,就請自行尋求行政長官的協助吧!


解決之道:公家機關逐漸小七化已成常態,習慣就好。



*特別篇


還有一種人,不多也不少,就是公認的「文化流氓」。(知之為知之,不知也不要問,很可怕)

這種人是最難打發應付,也不該是由我們打發應付,關於案件之事,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是不能透漏於非相關人士的,而「文化流氓」常打著新聞自由、人民有知的權利等旗幟,總是喜歡越權橫行司法機關中,每個法院都設有行政庭長,就如同公司設有公關部門一樣,有關文化流氓想知道的最新判決、案情等,都應由行政庭長統一對外處理,其對口是行政庭長,而非承辦股,不過仍是常有來電要求提供判決,此時請其向行政庭長要求,才是正確的作法,可以的話,盡量不要跟其有所接觸,更不是職權所在。


解決之道:應對上開人種,請洽行政庭長。





<以下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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